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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全校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

2017年10月12日 16:44  点击:[]

各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,根据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》(冀教人〔2013〕68号)精神,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,我校现对全校教职工的基础信息进行采集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信息采集的意义和重要性

为进一步加快全国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,提高教师信息化管理水平,教育部建立了全国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。该系统是当前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建设内容,也是支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各级各类学校管理教职工业务工作的核心系统。此次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正是在此背景下,由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、各省教育厅统一开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。

二、信息采集的对象

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教师岗位、其他专业技术岗位、管理岗位的教职工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教职工。采集对象不含离退休教职工、不含来自其他学校或者企业的兼职教职工、不含代课教师。

三、信息采集工作相关要求

1.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。此次教职工信息采集工作数据量大,信息入库时间紧迫,任务十分艰巨,各单位要高度重视。按省教育厅要求我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信息采集工作组,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主抓,并安排专人作为信息员。

2.准确、及时传达通知。请各单位精心组织,务必将信息采集工作精神和有关要求准确、及时地通知本单位全体教职工(特别是在外进修、攻读学位、出差、请假等人员)填写电子版、纸质版《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(高等学校)》(见附件1)并签名确认。

3.严格按照规范准确填写。纸质信息采集表需由教职工严格按照表中的要求规范填写,填写完毕后需本人签字确认。部分信息项由学校人事部门填写。

4.实行责任制,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。学校建立数据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,严格遵循数据录入、审核、报送的流程规定,做到“谁填报谁负责、谁审核谁负责”,确保责任到人,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。所有报送数据将由学校上报至省教育厅,并经省教育厅在采集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家教育部审核入库,审核未通过,将逐级驳回至个人,修改签字后重新报送、上传审核入库。

5.补充填写说明。

(1)务必仔细阅读信息表第二页底部的填写说明(“注”);

(2)非专任教师只用填写基本信息,即表中“劳资信息”以上栏目的内容;专任教师除填写基本信息以外,还必须填写“专任教师信息栏”的内容。

(3)必须参照《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(高等学校)》(附件2)及《基础代码表》(附件3)填写信息表,不得随意填写非指标内的内容。所有标有“★”的栏目必须填写。

(4)表头的学校名称、所在部门(院系)必须填写全称;获得最高学历(学位)的院校或机构,必须填写与学历(学位)证书上一致的校名。

(5)“现任专业技术职务”按照实际已获得的聘书填写;

(6)第二页顶部“导师类别”(专任教师必填),为单选,只需填写最高的一项即可;

(7)第二页中部的“海外研修经历”(专任教师必填),为单选,在海外获取学历的经历可累计在内;

四、信息采集时间安排

1.10月15日下班前:各系部、图书馆将本单位主抓领导及信息员名单报送人事处郭明处;

2.10月15日上午召开培训会。

3、10月18日下午下班前:各单位、图书馆信息员将电子版表格以报送单位命名,拷贝到人事处。

3.10月25日前:人事处组织专人录入到相应模板,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。

本次信息采集报送工作时间紧、任务重,请各单位高度重视、精心组织,确保工作顺利完成。

附件:

1、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

2、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

3、基 础 代 码 表

4、全国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模板和信息采集工作的使用方法ppt

5、河北省教职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解释pp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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